無法以應有部分多寡判斷有無停車位
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,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,而供共同使用者而言;又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,對建 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,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,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、第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另有約定者,包括同法第3條 第5款所定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 約定專用部分在內。是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,倘經區分 所有權人約定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,則該區分所有 權人使用該特定專用部分,即屬有權使用。 又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位,有僅就地下室停車位部分獨立編列建 號而不與其他公共設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